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聲請人 王杏宜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g2;附表: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二、應補正:││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2、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所揭露之債權金融機構相異,故除已陳報部分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九、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十、應補正:││1、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聲請人配偶 郭尚府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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