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榮傳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請求利息,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