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台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訴訟代理人 李明臻 律師
王如玄 律師 許淑華 律師被告瑞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美慧 訴訟代理人 林正岳
陳錦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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