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1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系爭不動產附表中土地之地號。
2、具體陳明本件本金最高限額之設定日期、金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