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債權人 林維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債務人王麗娟為背書人、非發票人,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釋明對債務人王麗娟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