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債權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鳳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玖萬壹仟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提出請求金額91,000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訴訟標的6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
91,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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