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債權人 鄭美英 上列債權人鄭美英因與債務人 周服利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107年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係與 張清標 (歿)所有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然最高限額抵押,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尚難據此即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存在)。
二、提出債務人周服利、 張守鎮 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示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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