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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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樹自
賴水敏
潘嘉怡
一、債務人賴樹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樹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水敏、潘嘉怡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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