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陸文德 被告 呂鶯梅 即金旺食品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
0元;另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敲擊或為其他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50元(計算式:5,950元+3,000元=8,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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