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兩造
本件車禍聲請人之保戶必須負擔部分過失,相對人支出二萬
四千七百六十元之修車費用有出險,兩造同意扣除該修車費
用後,相對人再給付聲請人一萬元並拋棄向聲請人之民事求
償權利。
調解委員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並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相對人並願拋棄對聲請人之民事求償權利。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