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7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05月09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