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逸彥
劉柏亨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逸彥、劉柏亨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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