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依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債務人公司既已停業,應認已無營業所(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破抗字第31號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