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2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何尚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 陸佰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計付伍佰元、第三期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肆佰零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