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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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媛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保險套貳拾肆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4094號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期滿。扣案之保險套24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7年8月28日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保險套24個,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