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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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14號原告 毛遠凡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陳依君 律師被告 賴怡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