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菁賢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菁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菁賢因妨害性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均緩刑2年,緩刑宣告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9號撤銷;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24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7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0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28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38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均確定,嗣上開①②③④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⑤⑥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告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5年7月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331號函文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9年2月3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331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