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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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正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綉莓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 律師
蔡宛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宣妤 律師被告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