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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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抗告人即原告 游信興 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