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