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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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9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建仁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