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奕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531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易字第61號),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向奕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向奕嘉於民國107年7月2日下午10時許,在嘉義市西區歌神KTV外,以新臺幣7萬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35.153公克)及咖啡包毒品51包(其中彩色包裝50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01公克及微量無法估算純質淨重之硝甲西泮;黑色包裝1包,含氯乙基卡西酮0.23公克,微量無法估算純質淨重之甲苯基乙基戊酮、硝甲西泮),欲供己施用。嗣為警於107年7月4日下午11時許,在嘉義市○區○○街與蘭州四街口查獲,並扣得上揭毒品(即附表編號1至3)及手機2支(即附表編號4至5)。
二、證據名稱:
㈠、業據被告向奕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查扣物5張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為供自身施用而持有扣案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動機;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目前一個人在臺北工作、居住,從事售車業務,月收入約3、4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
4至5之物,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件持有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1│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45.70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35.153公克)│├──┼───────────────────┤│2│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硝│││甲氮平)之彩色包裝咖啡包50包(驗餘淨重│││9.4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5.01公克)│├──┼───────────────────┤│3│內含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硝甲西泮(硝甲氮平)之黑色包│││裝咖啡包1包(驗前純質淨重0.23公克)│├──┼───────────────────┤│4│SAMAUNG智慧型手機1支(內含門號090639│││6001號SIM卡1張)│├──┼───────────────────┤│5│IPhone6S智慧型手機1支(內含門號097505│││1823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