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曾土展 被告 林政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