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15號原告 王錫瑩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 律師複代理人 林伯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龍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中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依法應徵此部分裁判費,查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150萬元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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