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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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翔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翔(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溫尹明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9.18│105.11.20│├─────────┼─────────┼─────────┤│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5年度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偵字第1421號│字第438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106年度交上易字第││││號│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4.14│106.06.30│├────┼────┼─────────┼─────────┤││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106年度交上易字第││││號│13號││├────┼─────────┼─────────┤││判決│106.05.08│106.06.30│││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65號│字第208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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