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036號聲請人 潘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昀 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鐘昀莛」或「 鍾昀 莛」?),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附表(應分別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