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