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原告 廖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吳裕興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1,559萬5,132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2分之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79萬7,5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8,2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