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朱燕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依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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