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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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宗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陳明 票據號碼TH729
929、TH729928、TH729927、TH103079號本票之提示日。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數量及其標的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1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18%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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