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9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曾良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貳萬伍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貳萬伍仟貳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賴進淵,賴進淵並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請狀及所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至53頁),核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年1月20日,向伊公司借款3筆,就第1筆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部分,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8%(即年息2.15%)機動計息,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21年1月20日止;就第2筆借款20,000,000元部分,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0.78%(即年息1.85%)機動計息,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26年1月20日止;就第3筆借款2,200,000元部分,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83%(即年息4.9%)機動計息,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並就第1、3筆借款約定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就第2筆借款約定以每月為1期,自第1至12期應按月付息,自第13期起應依年息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付息時,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復就第2、3筆借款約定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06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或付息,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4款之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伊公司借款本金22,725,207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索迄未獲償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尚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4頁、第48頁),核屬相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591,501元│自106年4月20│2.15%│自10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止││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2│20,000,000元││1.85%│自10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3│2,133,706元││4.9%│自10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12,024元原告已預納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50元原告已墊付合計213,57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