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曉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相關資料如本院102年度消債更補字第54號民事庭通知說明所示事項一至十三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定期命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