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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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