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2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慧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 游其昌 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以書面表明聲請人有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利害關係,及相對人有何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