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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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 許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樹許玉錦許晃榮許晉嘉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9,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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