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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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4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4389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張司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佳宏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佳宏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澎湖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