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仁輔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