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債權人 梁志堅 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然債權人請求系爭三張支票自發票日起算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4月27日│1,150,000元│108年3月11日│BJ0000000│├──┼─────────┼───────────┼───────────┼───────────┤│002│107年6月6日│1,150,000元│108年3月11日│BJ0000000│├──┼─────────┼───────────┼───────────┼───────────┤│003│107年6月10日│1,150,000元│108年3月12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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