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110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院組織欄內關於「法官蕭筠蓉」之記載,均更正為「審判長法官程士傑、法官王曼寧、法官蕭筠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院組織欄內,漏載「審判長法官程士傑、法官王曼寧」,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王曼寧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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