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即 翊唐 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翊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翊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依本院94年度聲字第2133號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下同)95年5月20日,惟因92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95年11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