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秦自力 被告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士傑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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