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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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耕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珀采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被告喫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司徒百 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1萬5845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見訴字卷第7頁)。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4至1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