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郭澤被告 盧博文 (原名: 盧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汽車貸款計新台幣708,326元及利息,爰請求被告給付欠款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三、經查,被告住所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戶籍謄本可證(本院卷第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復自承管轄錯誤,當庭聲請移轉管轄。綜上所述,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