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47號聲請人 謝易成
謝汰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又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條第5項載有明文可稽。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謝家儀 於民國103年2月2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足參。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輩即聲請人之父親 謝才霈 尚未聲請拋棄繼承,又依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 訃聞 所示,仍有繼承系統表上所未載明之第一順序之子輩繼承人,此有訃聞在卷可稽。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 孫輩 即聲請人等之繼承權顯均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等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