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36號聲請人 林志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峰村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林柳君 共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聲請人應補正已與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一同具狀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如何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提出協議分割內容,以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利益之處。
三、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資料(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