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
原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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