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丹妮 被告 楊志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花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花簡字第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英豪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