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債權人 巫淳鈺

巫俊傑

柯朝璋

前列巫俊傑、柯朝璋共同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債務人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淳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俊傑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朝璋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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