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度鑑字第11757號公懲議決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75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757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貳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下稱岡山分局)警員,於99年5月18日0時40分許,酒後騎乘H8A-807號重機車,行經高雄縣○○鄉○○路○號前,與 王正男 駕駛9M-3707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被付懲戒人受傷送高雄縣義大醫院就醫,經該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328MG/DL,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1.64MG/L,岡山分局爰以被付懲戒人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提出岡山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99年6月2日高縣警 岡偵 移字第099000787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被付懲戒人及王正男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影本各1份為證。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通知已於99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為岡山分局警員,於99年5月18日
0時40分許,酒後騎乘H8A-807號重機車,行經高雄縣○○鄉○○路○號前,與王正男所駕駛之9M-3707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被付懲戒人受傷送高雄縣義大醫院就醫,經該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328MG/DL,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1.64MG/L,岡山分局爰以被付懲戒人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等情,有岡山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99年6月2日高縣警岡偵移字第099000787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被付懲戒人及王正男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影本各1份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吳敦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唐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