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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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債權人 張為凱 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債務人 吳志平 債務人 蕭家誠 債務人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志平債務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志平
一、債務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